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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主要有哪些特点和功能?

2、我省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如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3、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4、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5、如何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6、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7 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8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怎么办?

9 下岗职工本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10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11 失业人员应当到哪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应出示哪些材料?

12 失业保险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何时间限制?

13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4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15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6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哪些情形,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7我省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8我省是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19我省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20女性失业人员的妇女生育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2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能享受哪些补助?

22我省对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23用人单位对失业保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24单位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参保关系如何转移?

25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6失业保险制度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27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怎么办?

28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怎么办?

29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30单位或失业人员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主要有哪些特点和功能?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失业保险具有经下几个特点:一是普遍性,它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份成员;二是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2、我省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如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   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   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

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   拔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4、单位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首先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人有效文件。经办机构应立即受理,并在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己参加失业保险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补办。

5、如何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等相关资料,填报失业保险申报表,申报本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6、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加点工资等。

7 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必须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由缴费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8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怎么办?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9 下岗职工本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下岗职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10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末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六)银行代收失业保险费和代发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费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1 失业人员应当到哪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应出示哪些材料?

失业保险本人应到受理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出示的材料有:

(1)    本人身份证明;

(2)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失业保险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何时间限制?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并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13、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己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己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己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是指:(1)劳动合同终止的;(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或凭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接受管理。

15、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         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3)         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

16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哪些情形,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工作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7、我省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费的时间确定:

(1)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   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8、我省是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9、我省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20、女性失业人员的妇女生育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2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能享受哪些补助?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可由其家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亲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死亡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22、我省对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己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因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的过错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享受)。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一年工龄发放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23、用人单位对失业保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4、单位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参保关系如何转移?

单位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己参保职工因工作变动跨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成建制和职工个人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5、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金:

(一)   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二)   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6、失业保险制度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规定可以使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经办机构通过提供各项就业服务,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27、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怎么办?

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拖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如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8、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怎么办?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保证失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费失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9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己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30、单位或失业人员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单位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的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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